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九江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3-10-24 09:10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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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3-10-2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1140
  • 责任部门: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九江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编制完成,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机构改革以来,应急管理部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进行了修订,出台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以下简称新《办法》),修改了原《办法》的部分内容和要求。为适应新《办法》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简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推进应急预案备案规范化、便利化,实现备案过程“零跑腿、零见面、零障碍”,我局拟对《深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流程》的通知>(九应急字〔2019〕49号 )进行废止,重新制订本通知。

二、起草过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广泛调研了省内各地市、省外先进地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形成了《通知》初稿,于10月18日征求了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以及局相关科室意见。10月23日,局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将汇总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九江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报经局领导同意后,通过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三、制定的上位法主要依据

序号

类别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公布令号

1

行政法规

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第708号

2

部门规章

应急管理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3

部门规章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

4

部门规章

原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局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原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局(赣安监管应急字〔2012〕63号)

四、内容解读

内容主要分为应急预案的评审、应急预案备案的适用范围、应急预案备案流程、工作要求等4部分

(一)应急预案的评审

进一步明确了应急预案的评审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评审流程和组织方式、评审要点、评审文件归档要求。

(二)应急预案备案的适用范围

进一步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受理范围: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城市燃气,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除外);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金属冶炼企业。

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三)应急预案备案流程

进一步规范了预案编制与评审、申请、受理、办理等应急预案备案流程。

(四)工作要求

进一步规定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管理、严肃备案纪律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