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11 17:19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6-08-1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0381
- 责任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已经局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8月11日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案件查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完毕,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前,组织召开案件审理会(以下简称“案审会”)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条 案审会审理下列行政处罚案件:
(一)拟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二)拟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三)拟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拟对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
(七)对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罚的。
(八)案审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案审会由案件承办科室(单位)的局分管领导主持,承办科室(单位)组织,承办科室(单位)、法规科及法律顾问参加,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科室(单位)参加。
需提请案审会审理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案件调查报告》,在案审会召开前2天,提供给案审会参与人员。
第五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主要审理下列方面:
(一)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行为主体。
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
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政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件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2.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
(四)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
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的情况。
(六)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2.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按规定出具行政强制措施的书面文书。
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其他依法必须经过的程序或履行的手续。
(七)有无滥用职权的情况。
(八)其他应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案审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承办科室(单位)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法律顾问发表意见。
(四)邀请的相关科室(单位)和法规科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综合参会各方意见,集体研究后作出案件审理决定。
第七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作出如下审理决定:
(一)经审理确认无误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二)经审理确认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终止案件调查。
(三)经审理确认需补正的,退回重新调查;经重新调查补正无误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经重新调查仍无法查清的,依法终止案件调查,制作《结案审批表》。
(四)经审理确认案件依法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由案件承办机构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案审会形成的审理决定,应形成案审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案件承办科室(单位)负责记录附案保存,并报法规科存档。
第九条为提升法制审核效率,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行政相对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已通过案审会审核同意的内容,法制审核不再重复审核;如行政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法制审核重点对陈述、申辩和听证有关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条对案审会审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法规科将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各有关科室(单位)举一反三进行改正。
第十一条由法规科组织相关科室(单位)对案审会运行情况进行评估,针对存在问题动态调整、持续改进。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九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九应急字〔2025〕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