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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5年第五批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5-12-08   来源:  

按照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全省、全市提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质量专项行动要求,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狠抓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少数”依法履职,扎实推进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工作,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市县应急管理执法人员严格规范精准执法,持续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现公布2025年第五批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一、案例类型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二、案件名称

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三、基本案情

2025年8月,九江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接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线索,反映经开区汽车工业园内某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从事电焊作业的情况。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将此线索移交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并联合检查核实,发现某公司员工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在该企业的设备安装过程中从事电焊作业。  

四、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项A档的规定,九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整改到位,罚款已缴纳到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例二  某公司未对污水处理池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案

一、案例类型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二、案件名称

某公司未对污水处理池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案

三、基本案情

2025年9月,九江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庐山市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污水处理池(喷涂酸水槽、碱水槽、中和槽、水槽)辨识为有限空间,未将其纳入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污水处理池等均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四、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13项B裁量阶次,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一部分第三条第二款,九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公司及其负责人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整改到位,罚款已缴纳到位。

【相关法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案例三  某矿山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案

一、案例类型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二、案件名称

某矿山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案

三、基本案情

2025年5月,德安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江西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尾矿库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查发现,某企业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雨量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超过7天未修复,2025年5月22日该区域有明显降雨,但在线监测系统显示当日降雨量为0mm)。

四、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6.7.8条的规定,且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中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三)条第2项的规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及《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78项第一档一般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德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整改到位,罚款已缴纳到位。

【相关法条】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6.7.8条: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应全天候连续正常运行。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尽快排除,故障排除时间不得超过7d,排除故障期间应保持无故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加强人工监测;系统改建、扩建期间,不得影响已建成系统的正常运行。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中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三)条第2项:安全监测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