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5-08-22 15:50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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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08-2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660
- 责任部门:
一、起草背景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市应急管理科技水平,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坚持安全发展和综合减灾理念,提升科学决策水平。
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不断提升,但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依然较高,防范和化解事故灾害风险任务艰巨。办法按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5类专业建库,明确专家参与法规制定、风险评估、事故调查等8项职责,确保决策由“经验拍板”转向“专业论证”。
(二)完善制度缺漏,实现专家管理“有章可循”。
现行法律法规仅对专家参与应急工作作原则性规定,缺乏统一、细化的操作规范。办法首次将“聘任—使用—管理—退出”全流程制度化,解决以往“临时找人、标准不一”的问题。
(三)建立动态调整与退出机制,破解“专家终身制”。
过去一次入库、长期有效,导致“有人不用、用而无责”。办法设定5年任期、随机抽取、年度评价、十种“一票退出”情形,实现“能进能出、优胜劣汰”。
(四)防控廉政风险,确保结论客观公正。
办法通过“一次一授权、一次一评价、利害关系回避、黑名单公告”等组合措施,堵住“人情评审”“利益输送”漏洞,保障专家意见独立可信。
(五)对接省级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办法预留“特需专家”通道,允许临时调用库外高端人才,并为后续与省级专家库互联互通、跨市域联动提供制度接口,避免重复建设。
三、制定过程
市应急管理局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牵头,依照《江西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赣应急办字〔2025〕38号),通过搜集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借鉴兄弟省市成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起草了《九江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第一条为制定目的,明确通过专家技术支撑提升全市应急管理与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第二条为适用范围,规定办法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对专家的聘任、使用及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为专家分类,将专家划分为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救灾救助、综合五大类别。
第四条为职责清单,列举专家参与法规制定、检查督导、事故调查、应急演练等八项核心任务。
第五条为准入条件,设定政治素质、职称资历、实践经验、年龄健康、诚信记录等九项硬性门槛。
第六条为聘任程序,实行“申请—推荐—审核—公示—公告”五步流程,聘期五年。
第七条为行为守则,要求专家守法、公正、廉洁、保密并对技术结论负责。
第八条为任期管理,规定聘期五年,到期须提前半年申请延续,否则视为放弃。
第九条为动态调整,明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补或调整专家库成员。
第十条为抽取机制,日常任务由系统随机抽取,一次一授权,确保公平。
第十一条为特需派遣,紧急或特殊情形可经审批直接指定库外专家并事后备案。
第十二条为绩效评价,每次任务后须3日内完成“好/较好/中/差”评价并建档约谈。
第十三条为信息维护,专家个人信息变更须填报变更表并经单位确认后报市局备案。
第十四条为退出机制,列明十种立即取消资格的行为并网上公告。
第十五条为举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举报专家违规,市局依法查处并保密。
第十六条为经费保障,实行“谁委派谁付费”或“谁使用谁付费”,严禁违规收费。
第十七条为施行时间,办法自公布30日后生效,原暂行办法同步废止。
第十八条为解释权,明确本办法由九江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