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1-10 09:56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0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10日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市应急管理专业水平,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应急管理局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聘任、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分为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救灾救助、综合5类专家。
第二章 专家职责
第四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我市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政策、标准、规划、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咨询和评审工作;
(二)参与应急管理检查、督导、核查、巡查等工作;
(三)参与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整改项目方案设计审查;
(四)参与建设项目和安全整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五)参与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研判、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区划、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参与应急救援和演练;
(七)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
(八)承担市应急管理局委派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专家聘任
第五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无党纪政务处分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熟悉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别优秀或有突出贡献者经审核认定后,可放宽至中级技术职称;高级技术职称稀缺的行业领域,可由相关科室(单位)推荐并经审核认定;
(四)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正高以上职称可放宽到70周岁);
(六)能深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工作;
(七)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八)现工作岗位能有一定时间参与专家工作;
(九)一般情况下,各行业领域行政管理部门在职人员不纳入专家库(确有需要纳入的,需专题研究确定)。
第六条专家聘任程序:
分为申请、推荐、审核、公示、公告五个环节。
(一)申请:按照自愿原则,由本人填报《九江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申请表》,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在职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二)推荐: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推荐专家人选;
(三)审核: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报名专家的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确定拟聘专家名单,并组织有关科室(单位)审核,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四)公示:在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示拟聘专家名单及个人相关信息资料,接受社会监督,时间为 7个工作日;
(五)公告: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名单在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告。
第四章 专家守则
第七条 专家守则:
(一)严格遵守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弄虚作假,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
(二)遵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不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不得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与委派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按时参加各项活动,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任务完成后,应按照工作要求提供执行任务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遇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接受委派时,应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根据需要参与工作;
(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工作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侵犯其知识产权;
(六)未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派时,不得以应急管理部门名义开展相关工作;
(七)专家本人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或存在影响工作公正性可能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八条专家的聘任期限为五年。专家任期届满前半年内,应主动提出延续申请。未主动提出延续申请的,视为放弃延续资格。
第九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十条 通常情况下,由使用专家的科室(单位)根据工作所需的专业和类型需要,设置回避条件并填写《专家需求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用专家智能抽取系统随机抽取专家,一次一抽选,一次一授权。
第十一条 以下特殊情形,经局分管领导提出,报主要领导同意,填写《特需专家申请表》,可指定特需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一)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委派,事后备案);
(二)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三)参加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督查;
(四)因现实需要,必须邀请专家库以外的专业人员参与的工作;
(五)其他确需指定专家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专家使用科室(单位)在专家工作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写《专家表现评价表》。赴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检查核查督查或帮扶指导的,专家使用科室(单位)需收集生产经营单位评价意见,结合本科室(单位)意见综合评价,真实客观记录专家表现情况;参与安全设施设计评审、咨询、授课等由使用科室(单位)评价。专家表现分为“好、较好、中、差”四个等级,评价为“中”和“差”的均需写明理由;专家管理科室应及时对评价为“差”的专家进行约谈,听取申辩,警示提醒。库外特需专家在工作中表现优异,且经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的,可按程序聘任为应急管理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信息发生变更的,由本人填报《九江市应急管理局专家信息变更表》,并提供涉及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书面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四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在网上公告: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能力素质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的;
(三)一年内三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派工作任务的;
(四)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作出明显错误意见结论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降低法规、技术标准,弄虚作假,与有关人员串通勾结,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结论的;
(六)接受委派工作任务后,明知自己与工作任务涉及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七)擅自以应急管理部门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八)一个任期内,三次工作表现被评价为“差”的;
(九)在接受委派工作任务中,未经批准擅自传播现场资料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歪曲事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企业好处或向企业索取好处;打着专家专家旗号,向企业承揽业务谋取私利,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其他应当取消专家资格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专家在履行专家职能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应急管理局举报。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使用专家所需费用由使用科室(单位)按《九江市应急管理局专家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标准报销。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收取专家费的人员不准收取专家费,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九江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暂行)》(九应急字〔2020〕11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九江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申请行业类别: 申请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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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1寸免冠 照片 粘贴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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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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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在岗情况 |
在岗□ 退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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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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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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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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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
传真号码 |
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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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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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行业 |
现从事的专业及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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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简 历 |
(提交学历、职称有关证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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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著作、学术论文情况(何时、何地出版或发表) |
(提交主要研究成果专利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的有关证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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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受过何种奖励 |
(提交奖励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 |||||||||
|
应急管理相关工作主要业绩及研究成果 |
(可附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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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
本人自愿参加九江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工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积极参加市应急管理局指派的公务和专家组活动,遵守法律法规、保密制度和专家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独立提出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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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盖章)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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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意见(盖章 |
年 月 日 | |||||||||
附件2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专家信息变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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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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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专业及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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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
在岗情况 |
在岗□ 退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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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变更前信息 |
变更后信息 |
变更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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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
本人对以上信息变更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若因信息不实导致任何问题,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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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盖章) |
年 月 日 | |||||
可附页提供信息变更证明材料。
附件3
专家需求申请表
使用科室(单位):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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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名称 |
所需专家类别 |
所需专家专业 |
所需专家数量(人) |
拟使用时间(起止年月日时)、服务地点 |
回避专家名单 |
回避原因 |
科室(单位)负责人: 分管领导:
附件4:
专家表现评价表
使用科室(单位):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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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专家姓名 |
主要任务开展情况 |
总体评价 (好/较好/中/差) |
累计使用次数 |
后期使用建议(使用/不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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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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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单位)负责人: 分管领导:
注:此表由使用科室(单位)填写,并分别报专家管理科室和财务科留存。
附件5:
特需专家申请表
使用科室(单位): 填报时间:
|
任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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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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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姓名 |
所从事专业及职称 |
特需原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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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科室(单位)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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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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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主要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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