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落实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六条硬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11 16:28 来源:本网字体: [ ]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安防救委办〔2026〕 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6-07-1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0331
  • 责任部门: 工单运维组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全市各劳动密集型企业:

为深刻汲取福建泉州晋江市一鞋厂“7·9”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解决当前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的突出消防安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制定并实施以下六条硬措施,请各单位和企业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禁堵塞占用消防通道。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禁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防盗网等障碍物。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禁在生产作业区做饭。生产作业区内严禁违规敷设燃气管线、使用明火、用电及设置厨房灶台烧菜做饭。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违规住人及无关人员逗留。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严禁未成年人及无关人员长时间逗留在生产作业区。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吸烟和违规动火。生产作业区严禁吸烟、使用明火蚊香及蜡烛等明火行为;严禁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

五、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飞线”充电,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及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引发电气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追责。

六、严禁损坏遮挡消防设施。严禁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等设备。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立即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每一家劳动密集型企业,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各企业要迅速对照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隐患动态清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六条硬措施”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必查项,对首次发现违规的,责令立即改正;对拒不整改、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罚,坚决防范“小火亡人”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九江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