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22 16:57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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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08-2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672
- 责任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营造良好、公平、有序、高效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科室(单位)起草或者牵头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政策措施是指与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有关的政策措施,一般有:
1.规范性文件;
2.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文件;
3.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经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除外);
4.涉及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的、“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
5.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文件)。
但以下四类文件一般不需要审查:
1.内部管理性文件。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
2.一般事务性文件。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
3.过程性文件。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
4.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常规性的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
第四条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遵循“谁起草、谁审查、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应急管理局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在市应急管理局起草过程中按照本办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应急管理局参与的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在市应急管理局起草过程中按照本办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五条 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局法规科按照职责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
局机关各科室(单位)按照本办法,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六条 政策措施起草科室(单位)是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机构,应当对所起草的政策措施,遵照本办法确定的审查标准,遵循基本审查流程,经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连同政策措施一并提交局法规科进行复审。
局法规科在进行复审时,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法制审核意见中说明相关情况;政策措施经复审通过后方能提交局务会进行审议。
第七条 政策措施起草科室(单位)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科室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局法规科协调。
局法规科认为确有必要的,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专家参与论证。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报请局领导裁决或者提请局领导集体审议。
第八条 政策措施起草科室(单位)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意见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第九条 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而制定或草拟的具体政策措施,亦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时可不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征求意见,但应当着重审查该具体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所制定或者草拟的依据,是否突破有关依据设置了妨碍公平竞争的条件。
第十条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和具体内容,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至第十二条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例外规定时,由起草科室(单位)在其初审意见中说明该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第十二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由局法规科牵头组织,政策措施起草科室(单位)具体负责,对其影响全市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起草室科室(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发布前市应急管理局已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科室(单位)和局法规科按照职责进行公平竞争复核,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按照规定启动政策性文件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