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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执法书
发布日期:2023-07-17   来源:  

委托单位: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曾宪奎

受委托单位: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林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委托执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委托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经市应急管理局局务会同意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直接查处受委托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九江市应急管理局的名义行使下列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1.规章制度的检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

2.安全投入的检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

3.机构和人员的检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4.教育培训的检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及档案管理情况。

5.特作管理的检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情况。

6.建设项目检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7.警示标志检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警示标志管理情况。

8.安全设备的检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情况。

9.重大危险源的检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10.隐患排查治理的检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1.安全距离的检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12.危险作业管理的检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3.防护用品管理的检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14.发包出租管理的检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15.应急管理的检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资配备情况。

16.吸取事故教训的检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吸取事故教训,督促并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情况。

17.其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

(二)现场处理权。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使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权。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四)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实、情节超出委托执法权限,应当提请委托单位或有关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查处。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执法中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协助申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

5.加强督促受委托单位行落实政执法“三项制度”,提高执法质量,规范案件办理程序。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并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2.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不得再次委托),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类文书必须加盖“九江市应急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专用章”(签订委托书时一并授于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执法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等有关设备设施,有3名以上具有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2人以上执法,执法人员要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4.所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20)办理。违反程序办案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后,委托单位将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责任;

5.委托执法过程中引起的涉法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原则上由受委托单位妥善处置;

6.纳入委托执法单位安全生产计划执法的中央企业,原则上由委托单位直接办理相关行政执法案件,受委托单位予以配合;

7.被委托人在调查取证后发现安全生产违法事实、情节超过委托执法权限,经领导审批后连同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市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执法范畴的违法行为,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查处;

8.所有罚款统一使用正规的财政罚没款收据,按正常程序进入受委托单位财政帐户。

9.行政处罚类案件(包括当场处罚的案件、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案件结案后3日内报市应急管理局法规科备案。

四、委托期限

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为3年,出现本委托书第五条终止情形或者不具备委托条件时取消委托资格。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更换的,自更换之日起终止本委托书,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委托实施方案终止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本委托书终止:

(一)受委托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委托书规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生产安全事故、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工作情况等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责任、期限、法定依据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三)因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禁止委托,或者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生产监管的需要,决定停止委托的。

 六、附则

(一)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九江市司法局备案。

(二)其他未尽事宜,由委托单位负责解释。

(三)执法文书统一按照互联网+执法系统文书模板样式,自行印制。